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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貴金屬集團行動憲章及行動規範
田中貴金屬集團各公司※為了在日復一日的事業活動中完成肩負的社會責任,為永續發展的社會貢獻心力,幹部及員工在事業活動的所有範圍內,遵照企業行動原則的行動憲章及行動規範從事自身的工作。
田中貴金屬集團各公司以遵守法令及尊重國際認可的基準為前提,並建構適當的管理體系以便管理本規範的遵循。
此外,田中貴金屬集團各公司也建議採購交易廠商引進以本規範為標準的行動規範,共同為永續發展的社會貢獻心力。
- ※以田中控股株式會社、田中貴金屬工業株式會社、田中電子工業株式會社、EEJA Ltd.、田中貴金屬珠寶株式會社等5家主要公司為核心公司,還包括其子公司及核心公司擁有實質經營權的相關企業
田中貴金屬集團行動憲章
組織治理
強化當責與透明度,促進健全的業務活動。
人權
消除與人種、國籍、性別、年齡、社會身分、職務或職責相關的一切差別。
勞動習俗
建立自由豁達的企業文化,安全至上,同時力求工作上至善完美。
環境
促進環保,為美麗地球的未來做出貢獻。
公正的商業
以守法精神為本,促進健全的業務活動。
消費者課題
回應客戶的信賴與期待,提供令人喜悅滿足的服務。
社區參與及社區發展
以創造豐裕美好的社會為目標,為活躍地方社會做出貢獻。
田中貴金屬集團行動規範
人權
- 1)拒絕一切基於國籍、人種、民族、膚色、性別、年齡、宗教、信條、性取向、性別認同、性別表現、社會身分、門第、財產、身心障礙的有無或政見等採取的差別待遇。
- 2)拒絕雇用童工或強制勞動的行為。
- 3)為年輕勞動者提供適當的作業環境。
- 4)進行適當的勞動時間管理和支付薪資。
- 5)拒絕一切騷擾、污衊、言語暴力、利用職務或交易之便的勒索(即所謂的職權騷擾)等行為。
- 6)拒絕一切違背對方或周圍人意志的有關性的言行(即所謂的性騷擾)。
- 7)拒絕一切誹謗、中傷公司及個人的行為。
勞動習俗
- 1)生命至上,遵守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令。
- 2)理解與安全衛生相關的組織性、持續性活動的重要性並積極參與。
- 3)理解與自身業務相關的危險性及對身心的傷害性,為緊急情況預作準備並實施訓練,從而做到未雨綢繆,防止事故災害的發生。
- 4)尊重員工從事集體談判及參加集會的權利。
- 5)為員工提供適當的福利待遇。
環境
- 1)遵守與環境相關的法律法規、地區協定及公司內規則。
- 2)加強對危害環境的化學物質的全面精細管理及使用上的削減。
- 3)推動節能、節省資源,加強CO2排放量和廢棄物的削減。
- 4)推動水資源的適當管理。
- 5)積極致力於“貴金屬回收利用(再資源化)”的工作。
公正的商業慣例
- 1)遵守獨占禁止法及其他維護公平競爭的法令,實施公正自由的競爭。
- 2)金錢及貴重物品的贈與、款待、捐款、政治捐款等,要在遵守法令及公司內規則的前提下正當實施。
- 3)杜絕所有行賄收賄、貪污、搶劫與侵占的行為。
- 4)關於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要在遵守國際條約、法令及公司內規則的前提下辦理正當及必要手續後方可實施。
- 5)拒絕利用智慧財產權優勢,單方變更交易條件或實施強行購買的行為。
- 6)尊重以及不侵害智慧財產權。
- 7)拒絕與反社會勢力、武裝勢力有瓜葛的人進行任何交易。
- 8)為構築與其他企業的相互合作、相互信賴的關係做出貢獻。
- 9)依據公司規則對商業秘密進行管理與保護,不得將商業秘密洩漏給第三者或隨意公開,更不得擅自使用。
- 10)拒絕違反公司利益等違背企業倫理道德的個人行為或活動。
- 11)妥善管理公司財產(資訊、產品、商品、備品、機器設備、消耗品、智慧財產、品牌等有形或無形財產),不得非法或不正當使用。
- 12)不得利用從交易中獲悉的未公開資訊進行內線交易。
- 13)為防止違反法令遵循,設立公司內部舉報制度,同時保護舉報人免於遭受不利對待。
消費者課題
- 1)遵守一切適用於產品、商品、服務的法令。
- 2)不得違反競爭法及與標示相關的法令等。
- 3)保護從客戶、交易戶及從業人員處獲得的個人資訊。
- 4)關於廣告宣傳等,要基於實質客觀的依據進行標示,不得製作虛偽誇大的廣告。
- 5)確保產品的安全性和產品的品質。
- 6)提供關於產品、商品、服務的機能與特性和正確的使用方法、使用及運用上的注意事項等方面的資訊。
- 7)公開企業資訊,提高經營管理的透明度,完善企業的當責。
- 8)實施誠實的經營、服務等活動。
- 9)銷售中不得附贈過大禮品,不得採取欺瞞的銷售方法。
- 10)發生關係到公司信用的品質問題時,要進行妥善的對應。
- 11)依據公司內規則及方針處理客戶諮詢、客訴等,並進行適當反饋以防止問題的再次發生。
- 12)積極致力於資源使用的最小化和再生材料的充分利用,以及節能產品、商品與服務的開發等活動。
社會參與及社會發展
透過學術研究、教育、環保、文化藝術活動及地方社會服務等對社會貢獻活動提供支援,從而謀求與地方社會的和諧與共生。
制定日:2008年11月1日
改訂日:2024年4月1日
改訂日:2024年4月1日